CE標誌為歐盟強制性驗證標誌,適用於歐盟27個會員國及四個歐洲自由貿易協會成員國,市場上銷售的商品如被歐盟New Approach指令所要求需符合CE驗證,產品本身則需符合歐盟相關指令的驗證並在產品本身及使用說明上加貼CE標誌,加貼CE認證標誌的商品表示其符合歐盟指令規範。
在過去,歐共體國家對進口和銷售的產品要求各異,根據一國標準製造的商品到別國極可能不能上市,作為消除貿易壁壘之努力的一部分,CE驗證應運而生。因此,CE驗證代表歐洲統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實上,CE驗證還是歐共體許多國家語種中的"歐共體"這一片語的縮寫,原來用英語片語EUROPEAN COMMUNITY縮寫為EC,後因歐共體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義大利文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為CE。當然,也不妨把CE認證視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歐洲(要求))。
CE標誌的意義在於:用CE縮略詞為符號表示加貼CE認證標誌的產品符合有關歐洲指令規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並用以證實該產品已通過了相應的合格評定程式和/或製造商的合格聲明,真正成為產品被允許進入歐共體市場銷售的通行證。有關指令要求加貼CE標誌的產品,沒有CE標誌的,不得上市銷售,已加貼CE標誌進入市場的產品,發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責令從市場收回,持續違反指令有關CE標誌規定的,將被限制或禁止進入歐盟市場或被迫退出市場。
構成歐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歐共體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號《技術協調與標準的新方法的決議》中對需要作為制定和實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義,即只限於產品不危及人類、動物和貨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品質要求,協調指令只規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標準的任務。產品符合相關指令有關主要要求,就能加附CE標誌,而不按有關標準對一般品質的規定裁定能否使用CE標誌。因此準確的含義是:CE標誌是安全合格標誌而非品質合格標誌。
當一個產品同時受多個指令覆蓋時,該產品只有在全部符合有關指令的規定後,才能加貼CE認證標誌。例如:若對一個節能燈僅做安全檢查(低電壓測試),則不構成使用CE認證標誌的充分條件,只有在低電壓指令和電磁相容指令同時滿足後才能施加CE認證標誌。
CE標誌並非由任何官方當局、認證機構或測試試驗室核發,而應由製造商或其代理商根據上述八種模式中的一種(或混合),自行製作和加貼。